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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与动态(2024年第1期)

2024年02月06日 09:56

  编者按: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 2023 年 12 月,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 学习贯彻《条例》 , 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重要政治任务。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领会《条例》 , 本期我们汇编了相关权威解读, 供参考。

 深刻认识修订《条例》 的重要意义

  《条例》 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 3 次修订《条例》 , 始终坚持严的基调, 不断完善纪律规矩, 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 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这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决定性意义、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的必然要求。 《条例》 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

  意义、 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 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条例》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 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这是坚持问题导向, 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条例》 坚持靶向施治, 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充实违纪情形, 细化处分规定, 有利于让铁纪“长牙” 、 发威, 让党员干部重视、 警醒、 知止, 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这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 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条例》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 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党规制定、 党纪教育、 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 总台的全体党员、 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 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把增强党性、 严守纪律、 砥砺作风融入日常、 化为习惯。

  在学习《条例》 过程中, 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心怀国之大者, 切实把自己摆进去、 把工作摆进去、 把职责摆进去, 深入领会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有关内容, 强化自我约束, 提高免疫能力, 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条例》 总则部分的修订重点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 具有统领性。 准确把握《条例》 总则修订的重点, 有利于带动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

  新修订的《条例》 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坚持严的基调, 强化系统观念, 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 “坚持自我革命” 、 “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 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等内容, 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 、 “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 政绩观、 事业观” 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 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 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 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作出总体规定, 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 比如, 第十条在规定警告、 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 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 , 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 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使错责相当、 过罚一致, 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 再比如, 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 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 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 损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 增加第三款规定, 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 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 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 第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 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 ; 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相贯通, 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 参考刑事法律规则, 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 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 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 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 增写“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诫勉” , 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推动抓早抓小。 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区分一般违纪、 轻微违纪、 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 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 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

 《条例》 分则部分的修订重点

  政治纪律部分: 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 最根本、 最关键的纪律, 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此次修订《条例》 ,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政治言论、 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新修订的《条例》 政治纪律部分共 28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增写 2 条, 修改 12 条。 修订主要有: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 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 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二是推动完整、 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促进高质量发展。新增第五十七条, 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 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 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 并新增第五十五条, 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 坚定理想信念。 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 浏览、 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 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 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 要求其限期改正; 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组织纪律部分: 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 组织能使力量倍增, 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此次修订《条例》 , 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增强党员组织观念、 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 有利于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条例》 组织纪律部分共 17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增写 2 条, 修改 7 条。 修订主要有:

  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促进形成能者上、 优者奖、 庸者下、 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新增第八十五条, 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 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 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 境) 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 境) 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 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 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 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 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 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 。 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 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 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 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 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 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廉洁纪律部分: 进一步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 廉, 重在自觉, 贵在持久, 难在彻底。 此次修订《条例》 , 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 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 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 干净做事, 拒腐蚀、 永不沾, 做到心有所戒、 行有所止。新修订的《条例》 廉洁纪律部分共 28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增写 1 条, 修改 18 条。 修订主要有:

  一是落实党章要求, 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清正廉洁,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行为” 表述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二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 促进从严纠治“四风” 。 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 明确以讲课费、 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 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 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 , 以涵盖公务、 商务、 外事等各种接待; 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 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 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 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 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群众纪律部分: 推动党员、 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江山就是人民, 人民就是江山, 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订《条例》 ,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要求, 立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克服脱离群众危险, 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 推动广大党员、 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新修订的《条例》 群众纪律部分共 8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修改 3 条。 修订主要是:

  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 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中与时俱进的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违纪行为。 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针对慢作为、 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衔接问责条例规定, 完善对慢作为、 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工作纪律部分: 促进党员、 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全党同志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 切实做到对党忠诚、 为党分忧、 为党担责、 为党尽责。 此次《条例》 修订,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紧紧围绕促进党员、 干部担当作为、 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 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纪律保障。新修订的《条例》 工作纪律部分共 20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增写 7 条, 修改 6 条。 修订主要是:

  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 一刀切执行、 搞文山会海、 把痕迹政绩等突出问题, 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

  二是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 积极作为。 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 遇到矛盾绕道走、 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不敢斗争、 不愿担当, 面对重大矛盾冲突、 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同时, 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 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 岗位调整为借口, 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 久拖不决。

  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 规范用权。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统计造假、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 增写了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 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 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 精准化, 有效发挥党内问责的政治功能。

  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 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部分: 更好发挥党员、 干部言行的示范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生活是工作的基础, 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 此次修订《条例》 , 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 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新修订的《条例》 生活纪律部分共 5 条, 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 修改 2 条。 修订主要是:

  一是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 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 攀比炫富、 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

  二是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 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 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 做到网上、 线下一个样。